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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检察院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

2022-10-26 10:38  阅读:33415 

9月6日,由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针对韩某某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系该院提起的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严浩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韩某某从微博网站名为“老中医”处,以每粒1.3元的价格购进了3000粒“三无产品”的减肥胶囊,并在自己注册名为“掉肉专家”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2000余粒,销售金额约10000余元,获利约6000余元。经鉴定,该减肥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的“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服用可能厌食、肝功能异常等严重副作用。

审查情况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浔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在该案中,韩某某不仅无证经营食品,还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该院依法对韩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韩某某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庭审现场

被告人韩某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公开进行道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来源:浔阳检察)

编辑:吴  晨

责编:刘新乐

审核:李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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